未保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丢失,损失怎么赔?

2024-03-21 10:21   来源:合川区融媒体中心



合川区融媒体中心全媒体报道(记者 袁询 通讯员 汪新欣)男子陈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,因货物未保价,快递公司只同意按十倍运费进行赔付,陈某则要求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,双方就此产生分歧。近日,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,判决快递公司按运费的十倍赔付并退还运费。




案件回顾


2023年6月25日,陈某在某货运部处托运洗衣机一台、灯具一盏。由合川区托运至黔江区,运费共计70元(其中灯具运费约40元)。某货运部向陈某签发了货物运单,货物运单下方载明:1、请顾客参加保价,货损、货差参照保险公司赔付索赔;不保价者,货物遗失、损坏按货物单件运费的5-10倍赔偿。

陈某未对其托运的货物进行保价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,陈某托运的灯具丢失。因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陈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某货运部、某货运公司赔偿其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共计3270元。


法院审理
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原告将货物交由某货运部托运,但某货运部向原告签发的货物运单系某货运公司的货物运单,且二被告在诉讼中陈述双方系运输合作关系,即被告某货运部在揽收货物后交由某货运公司实际运输,故本院认定原告系与某货运公司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。

陈某在托运货物时未进行保价,货物运单中双方特别约定“不保价者,货物遗失、损坏按货物单件运费的5-10倍赔偿”,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,且该条内容为加大加粗字体,足以引起托运人的注意,被告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。在运输过程中托运的货物遗失,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三条“货物的毁损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”之规定,某货运公司愿意按照灯具运费的10倍承担赔偿责任,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。另因被告的过错导致灯具丢失,灯具运费40元应退还。被告某货运部在诉讼中表明愿意与某货运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,对此予以尊重。

综上,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货运公司、某货运服务部向原告陈某赔偿损失400元,并退还运费40元。


以案说法


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:“货物的毁损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。”

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,根据上述规定,未保价快件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,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,即在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约定时,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。该案中,法院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,按照货物运单中双方约定确定赔偿金额。

法官提醒,对于贵重物品,寄件人应尽量选择足额保价服务,以便在货物发生毁损、灭失时,按照保价条款进行索赔,防止出现案例中陈某的获赔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。



编辑:蒲娅娜(今日合川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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